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提供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磋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最近三个月由社保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招标代理活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备案通过(青海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3.比选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5. 本次比选不接受资格类型相同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