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减少无效资产在空间和资金上的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青财资字[2018]2254号)文件的规定和学校2021年度工作安排,近期拟开展2021年第二批待报废资产处置工作,现对各单位待报废资产进行统计,具体如下:
一、报废申请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范围包括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固定资产应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依照《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青财资字[2018]2342号)执行。此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不能正常运行,无维修和使用价值的;2.固定资产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达不到教学、科研最低要求的;3.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且不符合国家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全
面清理、核实。对报废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进行专家论证。
(二)严格把关。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且在申报过程中确保报废资产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三)严肃纪律。相关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报废资产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搭车”处置。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提交的待报废资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合理安排。各使用部门在资产报废工作开展期间,应安排专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接,以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上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9月17日下午17:00前将本单位“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北5楼0525室),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提交。
联系人:李晓强 联系电话:631437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