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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补充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作者: 点击:[]

学校各单位:

青海省科技厅编制了2018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补充指南,为做好必赢官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须知

1、本次指南针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发布,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另行发布,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方式另行支持。

2、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将采用专家网络评审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4、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的能力水平评估将以绩效考核方式开展,侧重于对学科和服务领域的影响力和推进力。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2、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的相关佐证材料,并附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前期已支付合作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3、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长期聘用人员,并签订有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聘用合同。

4、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人员同期主持、参与的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5、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援青合作专项负责人条件专项要求执行。

6、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填写不清将不予通过审核。

7、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相应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不需提供)。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自筹资金的项目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能够保证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必须提供前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投入归集的账目和研发投入税务部门备案凭证。

(5)规上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

(6)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7)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8)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9)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除软科学、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10)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的入选文件。

8、申报项目的产出应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9、同一研究内容不得多处室同时申报,一经核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取消该单位本批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10、本次申报对于形式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以及申报资料系统填写内容与申报书不符的项目提供一次反馈修改机会,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不再予以受理。

11、本次项目集中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请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提交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1、各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由系统生成的文本材料一式3份(含附件复印件)至科技处。

联系人:王春梅 联系电话:6306206

科技厅项目申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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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