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生产或经营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资质;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7.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技术咨询或数据处理等;
8.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手续;
9.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0.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本项目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