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资质条件:
包1:
(1)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教学仪器及相关经营范围;
包2:
(1)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教学仪器及相关经营范围;
(2)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化学试剂及相关经营范围。
包3:
(1) 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实验室设备、仪器或医疗机械及相关经营范围;
(2) 投标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化学试剂、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及相关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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