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规定,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将于近期全面启动,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参评成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第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原则,重点奖励围绕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我省打造“三区”战略,全面推进“三基”和法治青海建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深入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服务,为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成果申报时间和范围
1、凡2013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符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第二章规定,在国内外、省内外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经省新闻出版局正式批准发行的省级内部刊物发表的,在我省工作的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工具书等(文种含藏文、蒙古文),均可参加申报。
2、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社会价值,已被省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对策建议,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可参加评奖。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正式结项的省级课题、国家级课题,可参加评奖。
3、与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
4、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的成果和合作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编、副主编(由副主编提出申报,必须经主编同意,并出具证明)或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
未标明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可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
5、凡符合评奖条件,属于在申报年限内的成果,不论调出调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参加评奖,调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三、申报成果标准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术价值高,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独到见解和新的科学结论,对学科建设有积极贡献;社会价值大,在应用决策科学研究中,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对实际工作有较好的指导、参考作用;文字顺畅、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论证周密。
四、申报程序
1、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附件1)一式五份,连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进行申报。
2、申报以院系为单位集中申报,院系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报参评成果并填写推荐意见,同时提交《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汇总表》(附件2)。
五、申报时间
5月15日起至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6306206。
附件
附件1.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doc
附件2.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汇总表.doc
科学技术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