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批准,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已开始,现将评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 “5·17”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原则,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深入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努力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评奖范围和时间界限
1.凡2015年1月—2016年12月底前出版、公开发表的,符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第二章规定范围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参加评奖(文种含藏文、蒙古文)。
2.外省作者完成的专门研究青海问题的成果也可以参评。与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
3.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的成果和合作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编、副主编(由副主编提出申报,必须经主编同意,并出具证明)或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
未标明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可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
4.凡符合评奖条件,属于在申报年限内的成果,不论调出调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参加评奖,调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三、评奖标准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术价值高,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独到见解,对学科建设有积极贡献;社会价值大,在应用决策科学研究中,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对实际工作有较好的指导、参考作用;文字顺畅、资料翔实、结构严谨、论证周密。
一等奖:独立开辟某一学科或填补了某一学科的空白;提出有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该学科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对解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发挥现实指导作用;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有新的推进,对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解决某一重要实际问题,并进行科学的理论阐述,得到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的较高评价;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有重要作用。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科学探索,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1.申报材料: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交至科学技术处。
2.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7月14日。
联系电话 0971-6306206
附件:申报表.doc
科学技术处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