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对所有研究人员进行学术成果考核,考核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二条 研究人员每年年终必须按规定如期提交年度总结,包括教学情况、承担科研项目、在研项目进展、科技成果统计,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申报各类材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对科研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遵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考核最低标准如下:
(一)教授:每年至少完成科研成果3件(科研成果是指:标准、专著、专利、软著、成果转化、智库报告、论文等);3年内至少主持科研项目40万元;3年内发表2篇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4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副教授:每年至少完成科研成果2件(科研成果是指:标准、专著、专利、软著、成果转化、智库报告、论文等);3年内至少主持科研项目20万元;发表3篇高水平论文。
(三)讲师:每年至少完成科研成果1件(科研成果是指:标准、专著、专利、软著、成果转化、智库报告、论文等);3年内至少主持科研项目10万元;3年内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一般性学术期刊论文2篇。
(四)助教:3年内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硕士研究生:3年内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一般性学术期刊论文2篇;
(六)博士研究生:3年内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或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
第四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达不到重点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者(如长期不到岗者),将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条 学校年度考核和评聘:重点实验室对专职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和评聘,按照学校对专职人员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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