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源管理,提高数据利用率,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数据资源均为国有无形固定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渠道购置,凡产权属于重点实验室的,都要按照重点实验室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帐,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源采用办公室负责制。数据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由专人负责,登记使用。
第二章 数据资源的采购
第四条 数据资源的采购工作流程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各团队提出需求和申购计划,并提供所需数据资源的类型、规模、参考价格。经办公室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会同重点实验室事务委员会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后,组织采购。
(二)双方起草的合同,重点实验室领导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获准购置的数据资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数据资源的验收
第六条 数据资源到重点实验室后一周内,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组织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对数据资源的规模、类型、错误率、重复率、文件格式等内容进行技术验收。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源验收报告单》,并签名存档。
第七条 验收中如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应由学校相关部门向供货单位索赔。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数据资源由办公室专人分类保存,并刻盘后存档。
第四章 数据资源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对数据资源的管理严格执行“两严”制度。即严格保密,严禁外传。
第十条 团队或个人需要使用实验室数据资源,需要向实验室办公室申报,说明数据资源的用途、类型、规模等信息,并填报《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重点实验室数据使用承诺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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